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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火某某、高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兰州新区******,个体。无前科。2018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9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兰州新区**镇**村**社**号,系**镇**婚纱摄影员工。无前科。2018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兰州新区**镇**村**社**号,系兰州新区**快递**镇分部负责人。无前科。2018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火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火某某三人在兰州新区**镇“**鱼府”喝酒过程中,高某乙与其朋友吵架用手砸玻璃时手被划伤,当时在场的施某某开车拉着被告人火某某、高某乙去包扎伤口,当车行驶至被告人高某乙家门口时,因倒车让路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口角,在此等候高某乙的被告人高某甲听到后上前与肖某某相互撕打,被告人火某某、高某乙下车后与高某甲一起对肖某某拳打脚踢,将肖某某打倒在地,此时三被告人发现了肖某某车上坐的被害人石某甲,遂又追打石某甲,之后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又返回踢打肖某某,后被高某乙的父亲高某丙制止。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石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郝某某、石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火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 青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火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两张、补充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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