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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炊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炊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商河县****村。被告人炊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炊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炊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炊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炊某某明知其不具有B2驾驶资质,联系他人(具体身份不明)后购买伪造的“杨某某”的B2驾驶证。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炊某某持该驾驶证,驾驶大型货车行驶至睢宁县观音机场出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被告人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伪造的驾驶证;

2.微信转账记录;

3.被告人炊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炊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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