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烟某某酒后驾驶**牌小轿车(车牌号:冀A****6)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区**南辅路**村北口时,与温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车牌号:京Q****5)、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车牌号:京Q****0)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0mg/100ml。
被告人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但其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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