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热力此拉,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2********,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四川省布拖县**乡**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30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力此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热力此拉怀疑其妻子吉某某有外遇。2018年12月23日23时左右,热力此拉携带匕首来到布拖县**镇**村**组拉某某家中,用匕首将吉某某杀伤,造成吉某某胸前、右胸背部、双上下肢等多部位多处受伤,热力此拉在刺杀吉某某的过程中,被害人拉某某从床上起来阻止热力此拉继续杀吉某某,热力此拉便推、甩拉某某,致拉某某受伤,2018年12月27日拉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吉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拉某某(女,81岁)死亡原因为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损伤与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力此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热力此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周丽娟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关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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