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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热合曼江・麦麦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0221993******** ,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5 月14 日,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伙同某某甲(另案处理)行至随州市鹿鹤转盘****酒店附近实施盗窃。17 时许,热合曼江・麦麦提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VIVO手机盗走。事后,某某甲将该手机变卖,并分给热合曼江・麦麦提人民币200 元。

2、2019 年6 月19 日,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伙同某某乙(另案处理)行至随州市青年路**街实施盗窃。12 时许,由热合曼江・麦麦提放哨,某某乙实施盗窃,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背包内的华为P20 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6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随州市鹿鹤转盘附近将热合曼江・麦麦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个人身份信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研判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监控视频光盘;4.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热合曼江・麦麦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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