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热某某,男性,1978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7812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理发,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刀郎西街**号金盛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喀什地区喀什市安泰小区吉亮楼**单元***号,有B2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北京时间02:00时许,被告人热某某在喀什市文化路一家餐厅跟朋友喝了白酒后,驾驶新Q*****号汽车到喀什市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红绿灯撞了一辆出租车(当时双方对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后被此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其被告人热某某酒后驾驶的行为。
被告人热某某血液样品检出171.7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艾合买提·艾则孜
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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