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热某某危险驾驶罪)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诉〔2016〕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0678,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伊宁县******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批准,于2015年12月9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热某某与努某某喝酒,20时许醉酒驾驶自己新FJ****号小型轿车在218国道121公里处,被执法交警发现。经鉴定,被告人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山阿瓦克力

2016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