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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热某某盗窃案)_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现住新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10月1日被新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在大盖镇竹登寺的盗窃事实

2020年1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热某某与俄某某(已判刑)、登某甲(在逃)在大盖镇竹登寺入户盗窃被害人泽某甲的一个佛像、一个水壶(内包括盛放水壶的盘子及壶内五个供水碗)、一个麦鲁、一根执骨、一个呷乌、一对地火、一个普巴、一个擦擦模具、一个酥油灯具、一串佛珠、两套棒巴、两个海螺、三副唐卡、三个达日、七个铃档、七个佛像前供水的碗。

二、在绕鲁乡吴瓦寺的盗窃事实

2020年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热某某、俄某某(已判刑)、登某乙(已判刑)三人由登某乙开车到绕鲁乡吴瓦寺入户盗窃,用铁棒撬开僧人的三个扎空房,盗窃被害人泽某乙的一台电视机、六床藏毯。

经价格认定,被害人泽某甲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941元,被害人泽某乙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31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2772元人民币。

被告人热某某2020年10月1日到新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热某某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含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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