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2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江源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焉某某于2020年3月5日 23时许,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源区**大街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江源区**医院门前处时,逆向驶入相对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吉*****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40. 79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保险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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