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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中印盗窃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焦中印,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阁**村**号,捕前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镇**旅馆。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月23日因盗窃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2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中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焦中印分别在威海高区世昌大道敬兰酒店、渔夫小镇饭店、御鑫家园家家悦超市,徒手掰断三处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接铜管占为己有。经认定,被盗空调外接铜管价值共计人民币2178元。

被告人焦中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中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中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中印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焦中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中印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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