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焦俊杰,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号楼**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俊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焦俊杰醉酒后驾驶津A****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北辰区辰昌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泉道交口北侧遇红灯等候放行,适有顺行后方被害人苑某某驾驶津J****6号轻型普通货车依次等候放行,焦俊杰驾车向后倒车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后部左侧碰撞苑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双方协商未果后,焦俊杰驾车沿辰昌路向南逃逸至红桥区天平桥下桥处,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前方顺行被害人孙某某驾驶津A****D号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后部左侧后,焦俊杰继续驾车逃逸,沿丁字沽三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溪路交口向南右转后驶入对向车道,适有被害人陶某某驾驶津N****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溪路由南向北驶来,焦俊杰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及左侧前部碰撞陶某某所驾车辆的左侧后部,造成四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焦俊杰血液中乙醇含350.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俊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苑某某、孙某某、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焦俊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焦俊杰已赔偿被害人苑某某、孙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焦俊杰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俊杰驾驶机动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中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焦俊杰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辩护人:魏毅,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20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