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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兵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焦兵,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区销售经理,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被告人焦兵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兵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焦兵,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到2015年12月,被告人焦兵在担任江苏**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地区销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销售公司货物,并将其中的货款人民币946157元占为己有。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焦兵在湖北省随州市中心医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职务聘任通知、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兵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兵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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