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农民。2015年因重婚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焦某甲和被害人张某甲认识以后,焦某甲以可以承包到陇南机场工程、**小学工程后和张某甲共同搞工程、以及在张某甲所在村内建希望小学工程,需征收张某甲家土地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703850元。
2017年,被害人廖某某在成县**镇**村开办的砖厂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便通过张某甲找到焦某甲,焦某甲谎称其可以办理环评手续,并且还有政府补贴款。随后焦某甲以办理环评手续需要走关系送礼及给砖厂的补助款需要缴纳税款为由,多次骗取廖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
2019年8月,被告人焦某甲以给被害人陈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学手续为名,先后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6000元。
综上,被告人焦某甲共作案3次,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8798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条、转账凭证回单、视频录音光盘、微信账号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内容、交易明细、交易记录、成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单、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
2.被害人张某甲、廖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乙、龙某某、张某丙、杜某某、田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焦某乙、焦某丙、余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焦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柒册;
3.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