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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守富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焦守富,男,1996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阜阳县**镇**村**庄** 号。被告人焦守富曾因偷窃,分别于2016 年7 月3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 年8 月28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 年11 月1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 年2 月21 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 年7 月4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 年4 月19 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 年4 月26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 年11 月11 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1日释放。被告人焦守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守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焦守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焦守富至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中区等地,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005元的电动自行车3辆。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 年7 月16 日上午,被告人焦守富在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大酒店后门,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 2020 年7 月17 日下午,被告人焦守富在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石湖景苑三期工地附近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800 元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

3. 2020 年7 月19 日傍晚,被告人焦守富至苏州市吴中区红庄南都广场**KTV 附近,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205 元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辆。

归案后,被告人焦守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2辆,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台铃”牌电动自行车2辆(均系照片)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 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焦守富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焦守富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守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守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守富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守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焦守富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焦守富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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