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87号
被告人焦家书,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镇**村**号。曾因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8月16日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4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5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家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焦家书在本市**镇**一带向吸毒人员毛某某以300元贩卖了0.5克冰毒。
二、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焦家书在本市**镇**网吧附近向吸毒人员毛某某以300元贩卖了0.5克冰毒。
三、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焦家书在本市**镇**网吧附近向吸毒人员毛某某以600元贩卖了1克冰毒。
四、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 被告人焦家书在本市**镇**网吧附近向吸毒人员毛某某以400元贩卖了0.7克冰毒。
五、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 被告人焦家书在本市**镇**网吧附近向吸毒人员毛某某以400元贩卖了0.7克冰毒。
六、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 被告人焦家书在本市**镇**网吧附近向吸毒人员毛某某以600元贩卖了1克冰毒。
2020年1月13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街**号**房抓获被告人焦家书,后在焦家书住处和货车内搜查出白色可疑晶体净重43.06克,可疑红色药丸净重1.1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毛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家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家书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满十克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家书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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