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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小龙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焦小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乡**组**号。2000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小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隆霞、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焦小龙到丰都县高家镇文昌西路256号五星花园小区2单元楼梯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嘉陵牌两轮电动车。经丰都县**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15元。

2019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焦小龙到丰都县高家镇文昌东路207号一麻将馆门前,盗走被害人蒲某某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丰都县**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0元。

2019年12月31日2时许,被告人焦小龙到丰都县高家镇关田路223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文某某的一辆龙马牌两轮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焦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结论书、被盗车辆GPS行车轨迹、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蒲某某、文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小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小龙具有累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小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正宗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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