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3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底,被告人焦某某与陈某某(已起诉)经过商议,二人共同在本市高新区**路**楼,每天租用不同房间,以“套餐”998元、1298元的形式组织卖淫女王某某、李某等多人经营卖淫场所。期间,陈某某、焦某某还雇佣被告人元某某、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协助其二人组织卖淫。其中,元某某负责收钱、管账、发工资,吕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及联系嫖客,胡某某及张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及望风。2019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卖淫场所查获,当场将陈某某等人抓获。2019年9月21日,焦某某被抓获归案。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某、元某某、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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