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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焦某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水磨沟区**路乌鲁木齐市第**小学路段时,追尾前方等候信号灯的杨某驾驶的新A*****号小型轿车,致新A*****号小型轿车碰撞其前方等候信号灯的李某虎驾驶的新A*****号小型轿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车体痕迹记录,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医疗证明及书面申请,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

2.鉴定意见:【2019】法毒鉴字第AJ****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杨某、李某虎、于某津的证言;

5.视频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检察官助理:艾孜尔·艾合麦提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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