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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吉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晚,被告人焦某某将****村村民徐某某家门口堆放的玉米偷走30袋,经鉴定价值855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与其子吉某某路过****村时,发现该村路边韩某某家门口堆放了十几袋稻子,到家后焦某某以家中缺大米为由,让其儿子吉某某去偷稻子。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将韩某某家门口堆放的5袋稻子偷走,经鉴定价值460元;

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以家中喂鸡缺饲料为由,与其子吉某某一起到****村公路边,将张某某家的50袋玉米偷走,经鉴定被盗玉米价值1719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吉某某路过**村一果园时,发现园内有鸡,遂产生占有之意, 5日凌晨该将该果园内刘某某的13只芦花鸡偷走,经鉴定被盗芦花鸡价值700元。

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涉案金额合计3034元,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涉案金额合计2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焦某某、吉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吉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到案后两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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