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3年3月9日因诈骗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2020年4月2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4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社区戒毒。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区**路**街**号楼**单元**号其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焦某某在其租用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某某在其租用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中多次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某某在其租用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吸食冰毒一至二次。
5、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某某在其租用的红色马自达轿车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6、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焦某某在淄博市周村区*****号楼*单元***号其租住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7、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某某在淄博市周村区*****号楼**元****号其家中容留被告人焦某某吸食冰毒七至八次。
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焦某某:1335397****,1300151****吕某某:1379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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