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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周某某、线某某、项某某、向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0********,傣族,文盲,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55********,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线某某(别名线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50********,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某,曾用名方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54********,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1********,傣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周某某、线某某、项某某、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周某某、线某某、项某某、向某某不同意骨灰堂项目,经密谋,积极参与并煽动村民阻拦该项目施工。

1.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线某某、刀某某(另处)到**村骨灰堂施工现场呵斥阻拦施工方,干扰骨灰堂项目的施工。

2.2019年“干朵”节前,被告人焦某某、线某某、周某某等人借“干朵”节密谋煽动村民阻拦**村骨灰堂项目施工。2019年10月11日,向某某使用钳子破坏广播室门锁,后焦某某用广播煽动现场村民到骨灰堂施工地,并对施工项目进行破坏。经认定,项目承建方此次损失人民币4270元。

3.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项某某借傣族“堆沙节”密谋煽动村民阻拦骨灰堂项目的施工。2019年11月11日,焦某某使用扩音音响煽动现场群众聚集到骨灰堂项目施工地,并和项某某指挥雇来的两台挖机对施工项目进行破坏。经认定,项目承建方此次损失人民币25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周某某、线某某、项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周某某、线某某、项某某、向某某纠集他人群众阻拦**村公益性骨灰堂项目正常施工建设,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线某某、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助理:杨政波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焦某某、项某某、向某某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线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光盘伍拾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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