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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孟某某开设赌场)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组,住吉林市********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社,住吉林市**区**村**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小哈猴”(真实身份不详)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 “吉林快三”赌博网站(网址为https://www.f9314.com/index.html),并在吉林市**区**街**路**村**号楼**单元**楼中门,建立名为“98娱乐”的赌博微信群并将此群交于被告人孟某某管理,被告人孟某某负责接收微信群里的红包及转账,并投注到赌博网站中。

经统计,2020年3月31日至6月10日期间该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6198395元,退水金额为人民币79904.49元。两名被告人根据赌博网站退水的金额按照六四比例分成(焦某某占6成,孟某某占4成),其中被告人焦某某非法获利四万余元,孟某某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银行卡1张;2. 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返还清单、银行流水、赌博网站截图、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3. 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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