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3时许,在海城市新立牧心网吧殴打他人,海城市公安局新立派出所民警侯某某及辅警赵某某、张某某、常某某接报警出警后,在处理警情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攻击民警侯某某及辅警赵某某、张某某,至赵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张某某右前臂及腹部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出警情况登记表、海城市公安局证明、警察证、受伤情况照片、门诊病志、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常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二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秋实
检察官助理:王晓晨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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