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11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张某某酒后至合肥市新站区**街**栋**室,强行踹门闯进居住于此的李某甲家中,将其家中玻璃门、木门、三星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坏(经鉴定,玻璃门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447元)。二人对李某甲及其女友陈某某追打,造成李某甲及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及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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