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99********,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晚,张某甲得知高某某同程某甲在快手直播视频中发生矛盾邀约打架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焦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帮忙,张某甲、焦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汇合后带上事先准备的刀具,由张某甲驾车到约定地点平坝区乐平镇,并在乐平镇加油站附近同程某甲、陈某甲等人发生持械斗殴,在此次斗殴中陈某甲被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主动投案,焦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主动投案,李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蒋某某、程某甲、汪某某、程某乙、陈某乙、高某某、常某甲、张某甲、常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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