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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94号 

  被告人焦某某(自报),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潜江市**街**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潜江市**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8月1日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南亨里75幢共同租住301号房内,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伍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8月1日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南亨里75幢共同租住301号房内,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陈嘹嘹(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人员基本信息、;2.证人伍某某陈嘹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王某甲均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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