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志国,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廊坊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04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胡志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的事实
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在无真实货物供销业务的情况下,先后介绍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虚开税额共计491593.10元,其中:
于2018年10月份,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3551.74元;
于2018年12月份,从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24137.9元;
于2019年1月份,从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7282.74元;
于2019年1月份,从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26620.72元。
(二)被告人胡志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的事实
被告人胡志国作为廊坊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抵扣税款减少成本,授意该公司财务责人郝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焦某某取得联系,通过焦某某介绍,在双方无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从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26620.72元。后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并报税。
案发后,被告人胡志国、天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被告人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胡志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葛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犯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焦某某、胡志国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胡志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胡志国让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志国有多次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志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志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志国已经补缴了所有税款,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胡志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淑英
检察官助理:田彬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被告人胡志国现在家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86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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