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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闫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号,现居住在邢台市高开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年9月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路**厂家属院,现居住在**花园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年9月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年12月2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年12月29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逮捕,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9年1月22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逮捕,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闫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2019年6月28日至5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6日至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被告人焦某某利用李某某身份证成立内丘**绒毛制品厂,作为该厂实际经营者,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指使雇佣人员空转机器产生电费,对外造成生产的假象。焦某某先后利用友联的名义与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业,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李某某个人户形成资金回流来掩盖没有真实业务的产生。累计向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份,价税合计48847856元,税额7097551.75元,税款已全部抵扣

2.2015年元月,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范某某的身份证成立邢台市**绒毛制品厂,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利用吉莱的名义先后与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业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个人户,形成资金回流等来掩盖没有真实业务。累计向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份,价税合计51636747.6元,税额7502775.52元,税款已全部抵扣。

3、2016年4月,被告人焦某某借用武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邢台县**服装厂,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先后利用邢台县**服装厂的名义与天津**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服装有限公司、阳高县**毛皮制品、阳高县**毛绒制品厂、怀安县**绒毛制品厂、怀安县**绒毛制品厂六家企业,签订虚假的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王某某个人户,形成资金回流。2016年期间累计接受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1份,价税合计33536472元,税额4871562.48元,税款已全部抵扣(其中天津**裘皮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339903.6元已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4、2017年,被告人焦某某利用上述同样手段接受涟水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淮安市**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淮安市**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涟水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丰县**养殖专业合作社、阳高县**养殖专业合作社、阳高县**养殖专业合作社、济南**养殖有限公司、章丘市**养殖专业合作社、及个人(由诸城市税务局代开)为世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9份,价税合计44725027.1元,税额5145393.1元,税款已全部抵扣。

5、2016年4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焦某某以邢台县**服装厂的名义与刘某某(别名刘某刚,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王某某个人账户,然后再将资金转到广东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名下,形成资金回流来掩盖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焦某某为下游企业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8份,价税合计66843450元,税额9712296.15元,该税款已办理完毕退税手续。

6、2016年5月,被告人焦某某借用袁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南和县**服装厂,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先后与临沂**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绒毛制品有限公司、阳高县**毛制品加工厂、阳高县**绒毛制品厂、阳高县**绒毛制品厂、阳高县**皮毛制品厂、阳高县**皮毛制品厂、怀安县**绒毛制品厂、怀安县**绒毛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怀安县**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康保县**绒毛制品厂、南宫市**绒毛制品厂、南宫市**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绒毛制品有限公司14家企业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王某某个人户,形成资金回流。南和县**服装厂累计接受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价税合计27382253.3元,税额3978617.74元,该税款已全部抵扣(其中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322643.94元)。

7、2016年5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焦某某以南和县**服装厂的名义与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为实际经营者)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王某某个人户,然后又将资金转到广东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名下,形成资金回流。焦某某为下游企业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价税合计23971875元,税额3483092.92元,该税款已办理完毕退税手续。

8、2016年5月,被告人焦某某借用王某某(已死亡)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南和县**服装厂,成立后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先后与阳高县**毛制品加工厂、阳高县**绒毛制品厂、阳高县**绒毛制品厂、怀安县**绒毛制品厂、怀安县**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怀安县**绒毛制品厂、南宫市**绒业有限公司7家企业,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王某某个人户,形成资金回流。南和县**服装厂累计接受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价税合计19393961元,税额2817925.96元,税款已全部抵扣。

9、2016年5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焦某某以南和县**服装厂的名义与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供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走资金,后又将资金转到范某某、王某某个人户,然后再将资金转到广东刘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名下,形成资金回流。联众为下游企业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价税合计19407535元,税额2819898.26元,该税款已办理完毕退税手续。

10、2017年9月,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焦某某以南和县**服装厂的名义为其自己实际经营的邢台县**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1350元,税额43785.9元,税款已全部抵扣。

2014年12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范某某作为焦某某的女朋友,在明知焦某某是邢台市**绒毛制品厂、内丘**绒毛制品厂、邢台县**服装厂、南和县**服装厂、南和县**服装厂这些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且这些企业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形下,用自己身份信息帮助被告人焦某某成立企业,开办银行卡供其转账使用,还负责记账、取送发票、一起外出虚开发票,并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包庇焦某某。

2017年三四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自己作为股东的阳高县**绒毛制品加工厂,给被告人焦某某实际经营的南和县**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3940元,税额84845.98元;给被告人焦某某实际经营的南和县**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价税合计7008250元,税额1018292.7元,该税款已全部抵扣。

2016年6 月,经秦某某介绍,被告人闫某某实际经营的天津**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人焦某某实际经营的邢台县**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39336元,税额339903.5元,该进项税已转出。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从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南宫市**绒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人焦某某实际经营的南和县**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846153元,税额143846.2元;介绍从杨某某的河北**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给被告人焦某某实际经营的南和县**服装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850000元,税额144500元,该税款已全部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工商税务信息、银行开户明细、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闫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到案说明、办案说明,有关厂家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被告人范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成立企业后未正常生产经营,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多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造成巨额税款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骗税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造成税款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以骗税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以骗税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郝书雷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其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税务稽查案卷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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