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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阮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涉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6********,汉族,本科学历, 深圳**公司贷后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9********,汉族,大专学历,深圳**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街**号**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汉族,大专学历,深圳**公司新乡分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院**号楼**号,现住郑州市**区**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1********,汉族,本科学历,深圳**公司洛阳分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9********,汉族,中专学历,深圳**公司商丘分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区**路**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0********,汉族,大专学历,深圳**公司平顶山分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阮某某、武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深圳市,主要业务为**网P2P平台(该平台实际控制人为吴某甲)寻找贷款客户,为有车客户抵押贷款办理手续。该公司先后在全国多地成立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利息低、放款快、手续简单、无需实物抵押进行宣传,让有车贷款客户签订抵押、出售、买卖、过户、担保、以车抵债、租车协议等合同,在客户不能如约还款的情况下将逾期客户名单上报给总公司,随后组织人员通过车辆GPS定位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后使用客户贷款时提供的车辆钥匙私自将车辆开回公司指定地点进行藏匿,扣车后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客户还款,索要高额本金、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

被告人焦某某系总公司贷后负责人,被告人阮某某系总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告人武某某在河南区域负责收车工作,被告人梁某某系新乡门店负责人,被告人王某甲系平顶山门店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系商丘门店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系洛阳门店负责人,冯某某(另案处理)系信阳门店负责人。

被告人焦某某、阮某某、梁某某等人组建微信群为实施收车进行联系,焦某某和阮某某在群中对收车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梁某某积极参与收车工作,传达收车客户名单,并在微信群中传授话术,指导他人如何规避责任。

具体事实如下:

一、信阳地区

1、2018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害人袁某某所有的豫SR8782号牌传祺SUV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袁某某索要违约金、滞纳金、GPS信号服务费、尾款共计4万元,因袁某某无力偿还,被迫将该车辆转让抵债。

2、2019年2月11日,被害人高某某所有的豫SEH020号牌海马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索要尾款、违约金、利息4万余元,经双方协商,被害人高某某支付22500元后将车辆归还。

3、2019年2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豫SC2W55号牌大众途安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29000元,李某某认为不合理未偿还,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扣留,截至案发尚未归还被害人。

4、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喻某某所有的豫A1C17F号牌起亚智跑SUV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喻某某索要拖车费、拖车人吃住费用、过路费、违约金、本金共计76000元,因喻某某无力偿还,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扣留,截至案发尚未归还被害人。

5、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范某某所有的豫SDV156广汽传祺轿车在信阳市看守所门口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范某某索要剩余本金21005元、提前还款违约金2218元、附加两个月利息1680元、逾期利息3360元,共计28263元,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停放在**二手车停车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6、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吴某乙所有的豫SHY920号牌森雅SUV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吴某乙索要尾款及逾期罚金20100元,在被害人吴某乙支付后将车辆归还。

7、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胡某某所有的豫SA2709号牌雪佛兰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32000元,因胡某某无力偿还,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停放在**二手车停车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8、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王某甲所有的豫SU8777号牌奔驰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要求一次性归还剩余尾款赎回车辆,被害人王某甲未支付,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停放在**二手车停车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9、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豫SDG277号牌凯迪拉克SUV车辆被偷开走,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停放在**二手车停车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10、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王某乙所有的豫S7P361号牌长安SUV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冯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19000余元,经双方协商,被害人王某乙支付4574元后将车辆归还。

11、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舒某某所有的豫AC755J号牌大众CC轿车被偷开走,该车被被告人冯某某停放在**二手车停车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12、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害人冷某某所有的川A92074车辆、被害人全某某所有的豫SC5N67车辆、被害人柯雨东所有的豫SF2U32车辆、被害人林森所有的豫SKK779车辆、被害人何承乐所有的豫S3F906车辆、被害人金勇所有的豫SHJ766车辆、被害人李重任所有的豫SGG049车辆、被害人陈良栋所有豫SDG608车辆、被害人李保秀所有的豫SM8171车辆、被害人曾燕所有的豫S8L220车辆、被害人于奇所有的豫SC7G29车辆被偷开走,以上多名被害人的车辆被开走后,被告人冯某某发送短信给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商谈赎回车辆事宜。

二、商丘地区

1、2017年4月份,被害人蔡东官所有的豫NCG595号牌本田CRV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另案处理)向被害人蔡东官索要罚款17000元,在被害人蔡东官支付后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2、2018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存凯所有的豫A9NB82号牌长城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向被害人李存凯索要本金、车贷、违约金共计5万元,因李存凯无力偿还,被迫将该车辆转让抵债。

3、2018年11月18日,被害人王晓振所有的豫NHM555号牌大众速腾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施夏军向被害人王晓振索要当月车贷、剩余本金、利息、违约罚款、停车费、车辆解押费共计38546元,在被害人王晓振支付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辆归还。

4、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南长胜所有的豫N9538K号牌本田雅阁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向被害人南长胜索要尾款、违约金、车辆解押费共计88500元,在被害人南长胜支付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辆归还。

5、2018年12月份,被害人刘传文所有的豫NFQ311号牌五菱S1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向被害人刘传文索要尾款、停车费共计19645元,在被害人刘传文支付后将车辆归还。

6、2018年12月28日,被害人周连坤所有的豫NZN799号牌大众帕萨特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向被害人周连坤索要剩余本金、利息、罚息、拖车费、大本解压费共计17615元,在被害人周连坤支付后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7、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魏启志所有的豫NBP557号牌北京现代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向被害人魏启志索要尾款、停车费共计27108元,在被害人魏启志支付后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8、2019年2月份,被害人关森锋所有的豫NE9137号牌奥迪A6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关森锋索要尾款、罚息共计44000元,在被害人关森锋支付后将车辆归还。

9、2019年3月8日,被害人潘学强所有的豫NXQ365号牌一汽奔腾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施夏军向被害人潘学强索要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停车费和其它费用共计9100元,在被害人潘学强支付后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10、2019年3月27日,被害人王帅永所有的奔驰E300L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通知被害人王帅永到公司处理,双方协商未果,截至案发尚未归还被害人。

11、2019年5月份,被害人张绪领所有的豫NUF993号牌长城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金亚茹向被害人张绪领索要尾款14000元,在被害人张绪领支付后将车辆归还。

三、平顶山地区

1、2018年5月份,被害人张煜卿所有的豫DD0520号牌马自达轿车被偷开走,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张煜卿索要剩余本金37336元、利息10920元、违约金2412元、拖车费5000元、逾期费用10301元,经协商后共计50052元,张煜卿认为不合理未偿还,该车被被告人王某甲停放在郑州中牟县的停车库,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8年11月份,被害人苗光辉所有的豫D870M6号牌越野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向被害人苗光辉索要剩余本金12077元、拖车费1300元、违约金603元、挂账罚息3490元,剩余六个月还款共计19620元,在被害人苗光辉支付后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四、郑州地区

1、2018年1月份,被害人张大才所有的豫G4030W号牌吉普自由光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向被害人张大才索要欠款119998元、利息2180元、违约金5999.9元,共计128178元,被害人张大才未支付,该车被德聚公司停放在郑州中牟县的停车库,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8年4月份,被害人巴艳芳所有的豫AW88U6号牌本田飞度轿车被偷开走,该车被德聚公司的员工扣留,截至案发尚未归还被害人。

3、2018年12月份,被害人聂永传所有的豫AC61D0号牌别克GL8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向被害人索要剩余金额,因聂永传无力偿还,该车被德聚公司的员工扣留,截至案发尚未归还被害人。

五、洛阳地区

1、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孙高伟所有的豫CLC183号牌英伦越野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向被害人孙高伟索要剩余本金、逾期费用共计44426.9元,孙高伟认为不合理未偿还,双方协商未果,该车被变卖。

六、濮阳地区

1、2018年10月份,被害人李九龙所有的豫J0Q877号牌长城哈弗轿车被偷开走,该公司员工向被害人李九龙索要违约金5000元,在被害人李九龙支付后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七、其他事实

1、2019年5月份,焦某某、阮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将被害人王宇所有的豫PL0671号牌轿车偷开走,该车被停放在郑州中牟县的停车库,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9年5月份,因被害人赵海荣未接受德聚公司改变车贷收款账号,焦某某、阮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将被害人赵海荣所有的豫A9SK79号牌轿车偷开走,随后经双方协商归还。

3、2019年5月份,因被害人黄璐璐未接受德聚公司改变车贷收款账号,焦某某、阮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组织人员将被害人黄璐璐所有的豫P586E6号牌轿车偷开走,随后经双方协商,黄璐璐支付200元辛苦费,该公司将车辆归还。

4、2019年5月份,焦某某、阮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组织人员将被害人郭海波所有的豫P899FB号牌白色雪铁龙轿车、被害人张洪令所有的豫PRN022号牌轿车、被害人李军伟所有的豫P681JJ号牌轿车、被害人刘伟业所有的轿车偷开走。

5、2019年6月份,因逾期被害人邵强强所有的豫AG23V9号牌轿车偷开走,周口德聚公司工作人员向被害人邵强强索要违约金和拖车费用2万余元,邵强强认为不合理未支付,该车被停放在郑州中牟县的停车库,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广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等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阮某某、武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以讨要债务之名,互相配合、多次非法将他人车辆开走并索要高额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阮某某、武某某、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在焦某某、阮某某的纠集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聚集在一起分工配合进行非法讨债,强行索要高额费用,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恐吓,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阮某某、武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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