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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北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执行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执行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项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东三环北苑菜市场内,相互配合共同扒窃得被害人浦某某放于其外衣右侧口袋内价值1100元的蓝色OPPO手机一部,以及被害人郑某某放于其左边上衣口袋内的现金1488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人焦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现金1488元,从被告人项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的蓝色OPPO手机一部,在案发附近地面查获作案工具镊子一把。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现金已存入富滇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OPPO手机一部、现金1488元、镊子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发票一张、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浦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告知;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项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项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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