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63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号**室)。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9时28分许,驾驶苏E2****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虞山街道北门大街由北向南行至虞山公园公交站台南侧路段处,车头右前侧撞击在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通过北门大街的被害人曹某某,事故致曹某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被害人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焦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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