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5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且悬挂粤A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白云区清湖苏元庄街以44.8km/h的速度由南往北行驶至苏元庄街进苏元庄东街南70米时,与右手持扫把、左手驾驶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反光标识性能均不合格的自行车从出事路段东侧路边由东北往西南方向转弯斜穿道路的苏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苏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2020年1月20日,苏某甲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焦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悬挂粤AA****号牌摩托车、自行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苏某乙、苏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痕迹检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瑶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60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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