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住开封市金明区**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B*****轻型自卸货车,在新宋路西段阀门厂家属院门前机动车道两花坛中间路口处倒车时,与在机动车道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相撞。当天刘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7月23日21时47分许,刘某甲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长期卧床、肺部感染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焦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确认安全,与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封市金明区**街**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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