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肇事逃逸,于2019年7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0时12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浙BC****号小型轿车,由博罗县石湾镇新怡花园后门路口左转弯进入建设西路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焦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5.《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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