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鲁******小型货车沿章丘区北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侯家路口时,与违反交通信号灯步行过斑马线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焦某某驾车逃逸。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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