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0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货运有限公司美团专职外送员,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寺**排**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期**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7时24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太原4****0号牌黑色电动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宿舍西公交站牌时,将由东向西从公交站台步行到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徐某某撞倒。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立即拨打120,并跟随120急救车前往医院救助被害人徐某某。
2020年7月10日,被害人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符合车祸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认定,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焦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鉴定意见:被告人焦某某血液酒精鉴定意见、肇事电动车案发时车速鉴定意见、死者徐某某的死亡检验意见;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交警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韶 管
检察官助理 武 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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