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汕头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4时58分左右,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粤D39****号牌轿车沿潮南区和惠公路从和平往田心方向行驶至和惠公路浩溪路口时,与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乘载被害人萧某甲的粤D*****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随后粤D39****号牌轿车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粤D*****号牌轿车并导致粤D39****号牌轿车着火燃烧,现场造成被害人郑某甲和被害人萧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焦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回审查。同日8时许,被害人郑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7时许,被害人萧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腔器官损伤死亡;被害人萧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粤D39****号轿车与粤D*****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过碰撞。
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2mg/100ml;被害人郑某甲、萧某甲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广东鼎升鉴定估价有限公司鉴定,粤D39****轿车事故时点前的平均速度介于100.08km/h-103.32km/h;粤D39****号轿车、粤D*****轿车的制动系统技术性能、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照明系统技术性能均正常。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焦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甲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萧某甲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及前科材料、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郑某乙、萧某乙、郑某丙、吴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坚明
检察官助理:周冉欣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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