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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1KM+420M(镇原县城关镇双合行政村路段)处,发生将道路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甲撞倒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甲后经镇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镇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15日镇原县交警大队作出第6228271202000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焦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达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30000元的赔偿协议,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  娜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联系电话1829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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