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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42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日因容留卖淫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黄江镇黄牛埔村保康街8号经营舒美住宿。2018年12月2日,焦某某在该住宿容留卖淫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卖淫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从2019年9月7日开始,焦某某再次在该房容留、介绍卖淫人员梁某某(另案处理)卖淫,从中收取好处费。9月11日凌晨,焦某某容留、介绍梁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在该住宿403房进行卖淫嫖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物证手机,原籍材料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焦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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