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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动植物检疫舞弊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焦满洲,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05191396,汉族,中专文化,兴化市永丰畜牧兽医站(兴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永丰分所)官方兽医,住兴化市永丰镇东倪村北倪二组230号(户籍地为兴化市永丰镇东倪村北倪241号)。被告人焦满洲曾因赌博,于2006年4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焦满洲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焦满洲又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满洲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扬州市江都区人徐吉在盐城地区收购生猪准备销售至江苏省内其他地区, 按照规定,销售被收购的生猪应向盐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由于非洲猪瘟防控的原因,其在生猪产地盐城地区无法开具跨市销售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徐吉为了能将从盐城地区收购来的生猪对外进行销售,找到兴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永丰分所官方兽医焦满洲,请焦满洲为其从盐城地区收购的生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许诺给其饲料销售代理权等好处。根据规定,官方兽医在接受本区域养殖户生猪销售检疫申报后,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或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确认生猪佩戴的标识与档案记录相符的情况下,才能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待检疫合格后方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9年8月1日,兴化市农业农村局为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发文要求我市调入和调出的生猪均需做到非洲猪瘟检测全覆盖。2019年8月17日,兴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明确规定,非规模场(含小散户)即存栏200头以下的猪场饲养的肉猪限兴化市内销售屠宰;规模场即存栏200头以上的猪场饲养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和检疫双合格后,才可点对点调往省内其他县区,不得销往外省。

被告人焦满洲明知徐吉收购的并非本辖区范围内生猪,无法提供相关的防疫档案及免疫证明,不符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且明知我市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的特殊规定,仍同意为徐吉从盐城收购来的生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焦满洲要求徐吉将从盐城收购生猪运至永丰镇刘俊杰猪场附近,把运来的部分生猪耳标更换为永丰本地的生猪耳标,且未对相关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先后冒用永丰辖区养殖户陈传杰、唐建国、陈兵、解桂享等人的名义,违规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57张,由徐吉销往苏州、无锡等省内多地,合计非法销售生猪6500余头。焦满洲收每次收受徐吉为表示感谢所送的一至二包中华香烟,并于2019年9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受徐吉给予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00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6头生猪,以解桂享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34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3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12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3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6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4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9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43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6.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6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44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7.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吴俊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45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8.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吴俊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4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9.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40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75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0.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36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5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32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5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78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53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3.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吴俊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54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00头生猪,以吴俊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67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5.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0头生猪,以解桂享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6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6.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12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6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7.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30头生猪,以吴俊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7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8.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70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7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19.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7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0.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20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73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1.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3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2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3.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4.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4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4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28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5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6.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5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7.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30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8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8.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3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29.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12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0.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40头生猪,以解桂享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68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3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5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3.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0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4.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12头生猪,以吴俊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597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5.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68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6.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解桂享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3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7.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12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5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8.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8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39.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56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7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0.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5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1.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5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5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5头生猪,以陈祥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15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4.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解桂享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5.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45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6.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75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7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7.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50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8.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30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6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49.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28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0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0.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80头生猪,以解桂享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1.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0头生猪,以殷明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2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38头生猪,以陈兵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3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28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4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4.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6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6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5.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50头生猪,以唐建国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7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6.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96头生猪,以陈传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8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57.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焦满洲为徐吉从盐城地区收购的125头生猪,以刘俊杰的名义开具证号为3260571979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1张。

案发后,被告人焦满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监察委调取、制作的焦满洲官方兽医证复印件、兴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兴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聘用干部审批表、兴化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个人简历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兴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吉、刘俊杰、解桂享、殷明、陈传杰、陈兵、吴俊兰、李祥帮、张小兵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满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满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满洲作为兴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永丰分所的官方兽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了获取他人承诺的饲料销售代理权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等好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为他人开具内容不真实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满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满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广进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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