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2********,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2013年6月24日,因犯贪污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15分,被告人焦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平县韩固村路口,未确保安全车速,与正在路边工作的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和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甲、董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接警后在案发现场对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属醉酒。后焦某某赔偿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现实表现、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董某丙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亚召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广平县**乡**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