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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3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市个体经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商住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02分左右,被告人焦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焦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吸毒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检察官助理:吕亚辉

2020年10月2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商住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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