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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无业,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106221975********,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院**单元**室。于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陕J****0号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延安市宝塔区东大街农贸市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塔区东滨路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115号检定意见书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3mg/100ml,达到醉酒鸳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1.系被查扣2.认罪3.血醇浓度为110.63mg/100ml。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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