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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8********,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山西省阳城县******西**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焦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牌”二轮摩托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医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9.6mg/100ml。经山西**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二轮燃油车为二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柴某某的证人证言;

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杨静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城县**镇**村**西**号,电话1833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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