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9********,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0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C*****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闯红灯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黑色**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焦某某驾车逃逸,后焦某某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撞住道路中间花坛导致车辆侧翻。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焦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周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SQ202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后逃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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