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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3281989********,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属院。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牌的轻型普通货车(非营运),从洛宁县城区**路行驶至**大道与**路口时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书;

3、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廉凯歌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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