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镇**委**组,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与亲属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红华村吃饭,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喝了二两半米酒和二瓶“青岛”牌啤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S****”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三亚市南滨中学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告人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照片、提取笔录、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5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10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居住于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巷,联系方式1828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田某某,联系方式151208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