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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2********,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云SH****号二轮摩托车沿临清线由耿马镇幸福桥方向往孔雀坡方向行驶,21时42分,当其行驶至建设路与临清线交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焦某某带至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宏分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焦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67 mg/100ml,焦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验鉴定,送检的焦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11 mg/100ml。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联系电话1398700****。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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