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江淮牌黑AJ****号小型轿车沿通河县**镇**街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并与王某某驾驶黑A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7.0362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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