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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焦某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川A0**** 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前往威远县城区河东街,后又驾驶该车于次日0时01分许驶入东风路与河东街叉路口,在沿东风路往公园路与东风路叉路口方向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与路边曾某某红停放的渝AG**** 小型普通客车、王某某停放的渝DZ****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邹凯停放的川C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四车受损。处警民警现场对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遂将焦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急诊科进行抽血,并于2020年01月31日将采集到的焦鹏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检验,焦某某血液检材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83.99毫克/100毫升。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焦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焦鹏对3名受损车主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裕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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